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完善信用體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部署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四十六條【社會誠信建設重點領域之八】生態環境領域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企事業單位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情況納入環保信用體系。歸集生態環境重點監管單位、環保服務單位及從業人員的違法失信信息,加強環保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動有關部門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披露環境信息,有關情況作為環保信用信息與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共享。
第九十條 【失信懲戒措施之一】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地區和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國家機關根據清單可以實施下列失信懲戒措施:
(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
(二)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三)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享受政策優惠或便利措施、限制參加評先評優;
(四)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依法依規實施市場禁入、行業禁入;
(六)依法依規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七)依法依規限制從業、限制任職、限制有關消費行為;
(八)依法依規限制出境。前款規定的失信懲戒措施中屬于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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