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2022年版)》的通知
國市監稽發〔202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2〕94號)要求,扎實推進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年版)》及說明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11月14日
1.大氣污染防治法: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年版)》第267、268、269、385、784項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年版)》第379、380、381、382、383項
第三十二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資質認定。
被撤銷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第三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第三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3.清潔生產促進法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年版)》第750項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2年版)》第774項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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